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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s.a.r.b ?
EC Section 48260 (a)一个学生学科全日制义务教育或义务延续教育单位无正当理由从学校缺席三天在一个学年或迟到或缺席超过30分钟内无正当理由在学校一天三次在一个学年,或任何组合,应当归类为旷课的,应当报出勤主管或负责人的学区。
一个学生每学年有三次或三次以上的逃学记录,就被认为是习惯性逃学。在提交报告(第48260条或第48261条)后,学区必须认真努力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和学生本人举行至少一次会议。(修改。《美国法典》1976年第1010章
逃学信是发给家长的,通知他们的孩子已经无故缺席三(3)次、四(4)次或五(5)次。旷课通知信是基于在地区计算机系统中输入的出勤信息。这一信息是基于父母对孩子缺席的解释。(48260.5。)